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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多帳戶經理人 Z-X-N
接受全球外匯帳戶代運營、代投資、代交易
協助家族辦公室投資自治管理
在外匯雙向交易的市場環境中,對於初入行業的交易新手而言,早期交易過程中經歷的挫折與磨難並非負面體驗,反而是能夠助力其長期成長的寶貴財富。
從投資心理學的底層邏輯出發,結合人性的普遍特質與固有弱點來看,個體在成長早期所經歷的困境與磨礪越多,其後續在面對各類壓力與衝擊時的心理承受能力往往會越強。當然,不可否認的是,部分在逆境中成長的個體可能會存在情緒宣洩方式較為激進的情況,極端狀態下會選擇暴力手段解決問題,但從整體機率而言,這類群體極少會陷入過度焦慮、悲觀的情緒深淵,更不會走向跳樓自殺等極端結局。反觀那些因投資失利或生活挫折選擇輕生的群體,其中不少人在成長階段始終處於順境,尤其是在學業層面保持著優異表現,長期的單一化學習軌跡使其缺乏應對挫折的底層能力。而對於有子女的家庭,尤其是家中有男孩的家庭而言,讓孩子在成長過程中適度經歷困境尤為關鍵,諸多叛逆子女的產生,本質上都與成長階段的過度溺愛、百依百順存在直接關聯。
回歸到外匯雙向交易市場本身,交易過程中出現虧損是極為普遍的市場常態,但現實中卻存在部分投資者因數百萬規模的虧損便選擇結束生命的極端案例,這一現象充分凸顯了投資交易心理學在行業中的重要價值,其重要性甚至能在關鍵時刻挽救投資者的生命。需要注意的是,這類因投資虧損引發的極端心理危機,往往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很難被外部人員及時察覺,也進一步體現了交易心理建設的必要性。
回顧本人的外匯投資歷程,在進入外匯交易市場之前,我已累積了數百萬美元的資產,這一前提條件為後續的投資操作奠定了重要的資金基礎,也讓我具備了大資金投資者的基本認知與格局。正是因為先前有過賺得大額收益、接觸過大規模資金的經歷,才讓我在後續面對投資虧損時,具備了不被短期痛苦裹挾的底氣。
事實上,在涉足外匯投資領域之前,我長期從事外貿工廠的經營工作。 2008年之前,國內外匯准入政策尚未收緊,彼時我所運營的離岸公司銀行帳戶可自由收取美元、歐元、英鎊等各類外匯准入政策尚未收緊,彼時我所經營的離岸公司銀行帳戶可自由收取美元、歐元、英鎊等各類外匯幣種,同時也能便捷地向供應商的個人外匯賬戶劃轉對應外匯資金,這一政策紅利讓我的外貿工廠在2008年經營之前實現了快速發展水,起可謂風生。值得一提的是,這一階段積累的數百萬美元均為淨收益,因為在開展外貿工廠業務之前,我憑藉高級職業經理人的高薪收入,已在房地產市場處於低位時購置了大面積房產,提前完成了基礎資產的沉澱,為後續的投資佈局築牢了根基。
即便擁有堅實的資產基礎,將外貿工廠累積的數百萬美元投入外匯市場後,我依然經歷了一輪大起大落的交易歷程。初期我曾押注歐元兌美元匯率升值至1.6區間,這項交易策略曾為我帶來數倍的收益成長,但隨後的市場黑天鵝事件徹底扭轉了交易局面。先是杜拜債務危機的爆發,直接導致前期累積的外匯投資收益大幅縮水;緊接著,基於瑞士央行曾設定的歐元兌瑞郎1.2匯率紅線政策,我繼續堅持歐元升值的交易判斷,卻遭遇瑞郎匯率政策突變的黑天鵝事件,此次衝擊讓整體投資總額進一步縮水,而截至2025年在經歷上述虧損後,我曾將目光轉向大宗商品領域,當國際油價跌至10美元/桶以下時,憑藉行業直覺與市場常識,我判斷這是難得的財富機遇並大舉建倉押注油價回升,可後續油價卻出現了跌倉零值至-37美元/桶的極端行情,直接造成了相關平倉情損
儘管在多輪市場衝擊中,前期累積的投資收益幾乎消耗殆盡,但得益於原始資本金的雄厚基礎,核心本金並未受到實質損傷。即便如此,長達十年的投資操作最終卻落得「空忙一場」的結局,這讓我一度陷入灰心喪氣的狀態,不僅註銷了全球數十家不同外匯平台的交易帳戶,還在數年時間裡處於消沉、抑鬱的情緒狀態,甚至產生過人生價值感缺失的負面認知。但即便在情緒最低谷的階段,我始終沒有產生過自殺的念頭,核心原因就在於即便經歷了大額投資虧損,我依然保有數百萬美元的核心資本金,具備東山再起的基礎。
而讓我始終能堅守底線、不陷入極端情緒的根本原因,也源自於童年時期的成長經歷。我自幼家境貧寒,曾因湊不齊七毛錢的學費,頻繁被老師留堂督促繳費,這種物質匱乏與尊嚴受挫的經歷,不僅成為我日後拼命追求財富的原始動力,也讓我建立了「從零到有」的底層認知。這種心理狀態與洛克斐勒一生執著於累積財富的動因極為相似,後者童年時期因家境貧寒,在拍攝畢業照時被老師從人群中拎出的經歷,同樣成為其畢生奮鬥的核心驅動力。
歸根究底,我最初便是從一無所有的狀態起步,既然所有的財富與成就都是後天拼搏所得,那麼便不會因一時的投資失利而畏懼失去,這也是我能在數次大額虧損後始終保持心理底線的核心邏輯。
聯名的投資交易帳戶是最安全的方法,沒有之一。即便是出現人生無常,至少親人或聯名人都知道資金的去處,而不被無良的經紀商獨吞。
在香港零售外匯保證金業務的「雙向交易」機制下,經紀商對聯名帳戶的准入規則可概括為「先身份、後主體、再操作」的三級遞進。
第一級身分核驗僅開放給年滿十八歲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未成年人即使有實際交易需求,也只能由監護人透過獨立託管帳戶間接持有,無法以並列持有人身分登記於合約。
第二級主體審查將法人實體排除在「聯名」概念之外。公司、信託、基金或其他機構若需多人共同操作,必須另行申請機構專用帳戶,並額外提交註冊證書、董事決議、授權委託書及最終受益人聲明。個人與法人混同聯名的方案在現行合規框架下並無落地通道。
第三級合規背景篩選由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的《反洗錢及反恐怖主義融資條例》所驅動。若申請人出現在聯合國、歐盟、美國OFAC或香港法院制裁清單,抑或曾被監管機構記入金融違法、失信執行、可疑交易報告(STR)等資料庫,經紀商可在KYC階段直接拒絕開戶,而無需說明具體理由。
除上述身分與資質硬門檻外,聯名帳戶的日常治理結構亦受到"人數上限"與"簽字規則"雙重約束。多數持牌平台將聯名持有人數量控制在二至四人,部分僅接受二人聯名。
同時要求全體持有人在開戶協議中預先選擇"單簽即可動用資金"或"共同簽字方得交易"的操作模式,並就該等約定向銀行級託管系統備案,以避免未來因資金劃轉或強行平倉觸發連帶責任爭議。
換言之,聯名帳戶並非簡單的"多人共用一把鑰匙",而是必須在開戶環節即完成權利、義務、責任的三方切割,否則即便身份合規,仍可能因操作權限模糊而被合規部門駁回申請。
三人以上的聯名共管帳戶,不僅是MAM與PAMM傳統資管模式的完美替代選項,更是全面迭代與升級。
MAM與PAMM模式在過去曾憑藉分倉管理與統一操盤的特性佔據市場,但隨著全球金融監管趨嚴以及投資者對資產控制權的訴求提升,二者逐漸暴露出權限失衡、費用不透明、合規風險高等短板;而多人聯名賬戶則依托共持共管的架構,將投資權與資產所有權統一歸集至所有參與者,既實現了類似MAM/PAMM的集體資金運作效果,又透過聯名主體的相互制衡保障了交易決策的審慎性與資金安全,同時以更簡潔的帳戶結構滿足了跨境監管的KYC與反洗錢要求,成為推動中小聯合投資群體資管模式革新的核心載體。
在外匯雙向交易的業務場景中,隨著行業需求的逐步升級以及經紀商服務能力的優化,多數持牌外匯經紀商平台已對旗下聯名持有賬戶的參與主體規模進行了針對性調整,將可參與聯名投資的外匯交易者人數擴充至四人,這一調整上限破了傳統聯名帳戶參與人數的局限,有效適配了小團隊合夥開展外匯投資交易的實際需求,為具備不同資源優勢的投資者搭建起了協同參與交易的合規渠道,切實解決了小體量投資團隊此前難以通過正規賬戶模式實現聯合交易的行業痛點。
從外匯代客理財機制的發展歷程來看,此前曾廣泛應用的由專業外匯投資交易經理人主導運作的MAM(多帳戶管理)與PAMM(百分比分配管理)機制,雖在資金託管層面具備一定的風控優勢,即嚴格恪守不直接持有客戶騙局資金的業務原則,從底層邏輯上有一定的風控優勢,即嚴格恪守不直接持有客戶詐騙資金的業務原則,從底層邏輯上存在規避了傳統基金。該類機制在實際落地過程中,會將大量的市場監控、風險處置等責任間接轉移至金融監管部門,而監管機構出於對整體金融市場風控成本的考量,以及對高額持續性運營費用的管控需求,最終採取了全面叫停的監管措施,這一“一刀切”的決策雖終止了這類曾為理財投資的代客業務發展了特定協作空間的代客。
在MAM與PAMM機制因監管限制退出主流應用場景後,擴充至四人及以上規模的聯名投資賬戶,憑藉其獨特的運作邏輯展現出了極強的機制互補性,不僅有效彌補了傳統代客理財模式的多種缺陷與弊病,還構建起了更具靈活性的投資協作體系。此帳戶模式能夠吸引一群志同道合的不同類型投資人形成聯合投資主體,在帳戶內部實現精準的資源整合與分工協作,具體而言,具備充足資金儲備的參與者可承擔帳戶的資金供給職責,掌握專業外匯交易技術的投資人可主導帳戶的實際交易操作,而擁有豐富市場研判經驗的從業人員則可提供決策層面的專業支撐,同時依托聯名帳戶的專屬風控機制,任何單一帳戶持有人均不具備單獨提取帳戶資金的權限,這一設計從操作層面為帳戶資金安全築牢了防護屏障,進一步提升了該模式的市場認可度。
站在產業發展的視野來看,多人聯名投資帳戶被視為AI人工智慧時代下適配性極強的優質外匯投資機制,其既能夠相容於智慧交易系統的接取需求,又可透過多人協作的模式對沖單一主體的決策限制。當然,任何新興金融機制在推廣與落地階段都必然會衍生出新的缺陷與運作弊病,諸如多人協作過程中的決策分歧、收益分配機制的爭議等問題均可能出現,但結合金融市場的迭代規律以及行業監管體系的持續完善,這些新出現的行業難題完全可以透過優化帳戶協議條款、觀式管理機制、升級風控系統的持續性完善,這些新出現的行業難題完全可以透過優化帳戶協議條款、觀式管理機制、升級風控管理系統等方式以完善其市場發展為新市場的潛力。
2019年香港外匯經紀商內地外匯保證金交易監理核心節點說明。
在外匯投資雙向交易場景中,香港地區外匯經紀商面向中國大陸市場開展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時,需嚴格遵循監管合規要求,其中核心的合規紅線在於不得從事任何未經相關監管部門批准的外匯保證金交易活動,而界定這一合規要求的關鍵起始節點為2019年617日。
正是在2019年6月17日當天,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正式發布專案監管通函,該通函明確對轄區內所有持牌法團作出監管警示,清晰界定了兩類違規行為的禁止性要求:一是嚴禁持牌法團直接在中國大陸境內開展未經核准的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二是禁止持牌法團以任何形式協助中國大陸地區投資者參與此類未經核准的外匯保證金交易活動。這項專案通函的發布,不僅標誌著香港監管機構對跨境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監管的明確表態,更成為後續限製香港外匯經紀商向中國大陸公民提供相關違規外匯服務的關鍵監管起點,為後續跨境外匯交易合規監管奠定了核心基調。
從監管演進脈絡來看,自2019年6月17日專案通函發布後,國內外匯市場相關監管要求呈現持續收緊的態勢,監管部門透過不斷完善監管規則、強化監管執行等方式,進一步遏制違規跨境外匯保證金交易活動的蔓延。但需要明確的是,貫穿後續所有監管措施的核心禁止性監管導向,其源頭均追溯至2019年香港證監會發布的此次專項通函內容,該通函所確立的監管原則和禁止性要求,始終是規範香港外匯經紀商與中國大陸地區外匯交易相關業務的核心遵循依據。
內地居民親臨香港開立外匯交易帳戶的行為合法,但也是有前提條件的。
在外匯投資雙向交易場景中,需明確區分香港外匯經紀商相關業務的合規邊界: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對香港經紀商在中國大陸境內開展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作出嚴格限制,但這一監管要求並不等同於內地居民親臨香港開立外匯交易帳戶的不規行為
界定上述合規邊界的關鍵監管節點為2019年6月17日,當天香港證監會正式發布專案監管通函,針對轄區內所有持牌法團作出明確監管警示,清晰劃定了兩類違規行為的禁止範圍:一方面嚴禁持牌法團直接在中國大陸境內進行未經相關監管部門核准的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另一方面禁止持牌法團以任何形式協助中國大陸地區投資者參與此類未經核准的外匯保證金交易活動。該專案通函的發布,不僅標誌著香港監管機構對跨境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監管態度的明確化,更成為後續限製香港外匯經紀商向中國大陸公民提供相關違規外匯服務的核心監管起點,為跨境外匯交易領域的合規監管奠定了基礎基調。
需要著重釐清的是,香港證監會的上述禁止性監管要求,並未否定內地居民親臨香港開立合規外匯交易帳戶的合法性,此類開戶交易行為只要滿足雙重合規要求,即可依法開展。首先在機構選擇層面,內地居民需優先篩選持有香港證監會第3類牌照(即槓桿式外匯交易牌照)的正規經紀商或持牌銀行,這類機構受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的嚴格監管,且實行資金隔離存放制度,能夠從主體資質層面交易的基本合規性,降低資金安全與合規性,降低資金安全與合規風險。
其次在開戶資料與流程層面,內地居民需事先準備齊全合規證明文件,核心包括有效期限內的內地居民身分證、港澳通行證等身分與出行證明資料,部分機構基於反洗錢審查要求,也可能額外要求提供住址證明、資金來源證明等補充資料,後續規定依機構規定完整面核驗性、風險與計畫
最後還需嚴格遵守中國大陸地區的相關監管規定,即便在香港開立的帳戶符合當地交易法規,資金的跨境進出仍需嚴格遵循內地外匯管理相關要求,例如需遵守個人每年5萬美元的購匯及結匯額度限制,嚴禁透過虛報資金用途、分拆交易等違規方式規避監管。此類規避監管的行為不僅可能導致資金進出受阻,更可能觸碰內地相關法律紅線,引發相應的法律風險,這也是內地居民在香港開立外匯交易帳戶並開展相關交易時需重點關注的合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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